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

《通知》称,从2018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发生的火灾等事故,有关生产者应逐一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分析报告。

文件还对三电零部件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者以及相关机构这三方,分别提出了要求。

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的,要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通报生产者。同时,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

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各相关协会、科研机构、检测鉴定机构等单位获知与新能源汽车安全相关的缺陷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作为监管者,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深度调查分析机制,及时对相关投诉和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组织开展缺陷技术会商与调查、缺陷判定和召回效果评估。同时,加强新能源汽车召回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调查。

我国汽车召回早已常态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通知》是在此前的召回政策的基础上,对新能源汽车提出了专门要求。

这与几天前的另一道政令如出一辙。

此前,3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汽车三包新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原有的汽车三包规定包含所有汽车产品,修订稿最大的变化就是专门将动力电池、电机等新能源汽车特有重要部件纳入退换货范畴。

两项政策一致指向同一个重要目标: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