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 充电桩每桩最高奖补四万八千元

本报济南1月5日讯 近日,省能源局联合省财政、住建等部门发布《关于明确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省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方式,全省范围内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居民小区充电桩、公用充电桩、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专用充电桩、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充电桩及其相关配套充电基础设施等纳入奖补范围。

据悉,截至2019年上半年,全省充电桩保有量5.72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3.85万个(含专用充电桩1.56万个),私人充电桩1.87万个,基本形成了以高速公路为骨干、高等级公路为支撑的跨城际电动汽车出行保障网络。但由于部分地方政府推动电动汽车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出现车桩信息缺失、居民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缓慢、电动汽车充电不够便捷等问题。

为此,2019年年底,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16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围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发展、规范运营的长效工作机制。

根据《通知》,省能源局此次专门明确了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类别和参照标准以及比例,核心内容聚焦在设施奖补、建设奖补和奖补比例三个方面,加快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撑服务能力。

充电设施奖补,按照单桩参照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直流快充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8万元/桩;交流慢充桩奖补300元/千瓦,奖补上限2000元/桩;带有有序充电控制功能的交流充电桩奖补400元/千瓦,奖补上限4000元/桩。设施奖补金额不高于招标价格。

基础设施建设奖补,在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内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按照总投资扣除充电设施购置费用外剩余投资的40%给予建设奖补。

各市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和居民小区周边1.5公里范围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奖补资金,原则上不少于总奖补资金的50%,或居民小区的奖补桩数不少于当地总奖补桩数的50%。

《通知》还对申请奖补政策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建设、备案手续齐全;2019年11月底前建成投运,且未获得过各级政府任何奖励补贴;已经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对社会公众开放共享;具有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营的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等。

当前,我省正加快推进居民区、公共停车场、公务用车、专用领域、旅游景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选择一批新建和既有小区,建设“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2022年年底前,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全省4A级以上旅游景区基本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探索场站共享、“加油站+充电”等新型商业合作运营模式。

据介绍,2022年底前,我省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0万个以上,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