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部分环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日前,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港口岸电等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542号),就港口岸电、污水处理用电价格作出规定。市发改局要求我市各地遵照执行。

具体规定为:自2019年1月1日起,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港口岸电运营商、污水处理企业的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电网企业应支持港口岸电运营商、污水处理企业安装独立电表及符合需要的变压器。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污水处理企业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港口岸电运营商、污水处理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政策,选择后半年内不得变更。